---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在擔任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期間,以潘某某(張某之妻)的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賬戶并存有巨額外幣存款,但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隱瞞了境外存款事實。其后,張某委托他人赴港將上述賬戶內港元2534900元(折合人民幣2640352元)轉匯至美國。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從該賬戶內另查明美元存款9977.6元(折合人民幣80841元)。張某銀行存款、房產、股票等財產,共計價值人民幣28809681元;張某及其家庭成員支出8071659元;張某及其妻子潘某某犯罪所得4511686元;張某及其妻子潘某某合法收入13743311元,加上張某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5340000元,兩項合計19083311元。差額部分13286343元,張某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九十五條 【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否則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九十五條 犯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9月9日)立案標準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隱瞞境外存款共計272萬余元,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部分1328萬元,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已分別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鑒于被告人張某有立功情節(jié)且犯罪所得業(yè)已追繳,依法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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